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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工业(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临潼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日期:2019/7/5 10:14:36 人气:151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西安市工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8〕6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西安市临潼区加快工业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临办字〔2018〕90号)、《临潼区军民融合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临办字〔2018〕135号)、《西安市临潼区民营经济补短板促发展实施方案》(临办字〔2018〕106号)、《西安市临潼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工业(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做大产业规模、促进转型升级、培育财源和提高资金绩效为重点,实行项目库制度、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监察审计制度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主要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临潼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临潼区重点新建工业项目;


(二)临潼区原有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三)工业园区建设奖励补助;


(四)对在全区工业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重大投资、地方财政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的奖励;


(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六)促进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


(七)军民融合发展奖励;


(八)两化融合奖励;


(九)通过参加会展等方式开拓市场,扩大工业品销售的促销奖励;


(十)服务中小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平台建设奖励补助;


(十一)支持组建工业细分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出资;


(十二)省、市财政扶持工业发展项目需要的配套资金;


(十三)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绩效评审、检查、项目验收等管理费用。


(十四)区委、区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支持的其他工业发展事项。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年销售额超过规定额度的奖励;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店奖励。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建设奖励;电子商务培训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事中资助、项目事后奖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入、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工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优化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配合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监督资金预算执行,组织指导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八条 区经贸局是工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和实施主体。牵头负责产业支持政策、资金申报指南的修订完善,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核、公示、下达和验收工作。对审核项目和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和实施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协助区经贸局、区财政局组织申报推荐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依据合同使用资金,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事项为具体项目的,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依据合同、协议、计划等约定,执行项目和使用资金,向项目所在街办、园区管委会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区经贸局结合区委、区政府发布的工业和电子商务领域扶持政策和每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区财政局面向社会发布。


(二)项目申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初审后上报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三)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区经贸局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同时上报区政府审定。(专家及第三方中介结构的选择、评审流程等参照《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西安市商务专项资金项目暂行办法》(试行)(市商发〔2017〕38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2018-202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发〔2018〕93号)等规定,从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专家库及西安市商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从2018-202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点服务商中选择)


(四)项目公示。区经贸局对已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对核实有问题的项目予以取消资格,原则上项目只减不增。


(五)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根据公示及调查核实情况,正式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事中资助,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由区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预拨70%资金至项目单位。待区经贸局组织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尾款纳入年度工业发展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二)项目事后奖补、工业和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和贷款贴息,由区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至获得支持的单位。


(三)风险补偿、股权投入、产业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照中省市区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支持事项为项目类的,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合同协议,未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区经贸局、区财政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事中资助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及时申请验收,区经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对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时限申请验收的,剩余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经贸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支持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结束后,区经贸局会同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支持事项完成情况、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对照年初绩效目标开展分析,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绩效自评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专项资金,区经贸局将会同区财政局收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各级财政资金不再给予扶持。对于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区纪委监委、检察、公安等部门立案处理过的企业,三年内取消其各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同一建设项目不可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西安市临潼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字〔2012〕60号)同时废止,《临潼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临经贸发〔2014〕67号)不再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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