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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物业收费新规:物业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作者:佚名 来源:西部网 日期:2019/3/28 22:16:25 人气:86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 通讯员 尚凤)物业收费将有新标准!西部网记者了解到,日前,陕西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起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标准、计费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说明。《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将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根据商品房的法定产权面积按月计收。

  其中,就停车服务费方面,《办法》明确规定,要根据合同约定计收。对于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节假日探亲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妨碍业主在自有或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备案的车辆。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正常使用。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所得收入全部归属业主所有。

  《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查处,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给予相应惩戒,并告知小区业主。

  据了解,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是4月3日,市民们如果有意见可于4月3日前,通过邮寄信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提出自己的看法。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29号楼(原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编:710006,邮箱地址:shanxishouf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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